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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楼主
发表于 2008-7-29 14:2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易先生和易太太(不是陈冲)因购买别墅,由易太太和厦门某中介公司签了“看房书”,约定成交后支付2.5%的中介费,中介小妹(不是王佳芝)带易夫妻看房,房东现场认出易,私下递纸条给易。看房后易先生和太太消失,后来易先生和太太以500余万元购买此别墅,中介讨钱未果,在易宅拉横幅抗议,被警察制止后,此事在厦门本地各网站引起热议。

  
  台海网7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文 陈巧思/图)易中天买别墅 “跑单”? 近日,前埔一家房产中介向本报反映说:“易中天签了看房协议,却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还拒付13万元中介费。”
  
    此前,中介工作人员曾到易中天住宅楼前拉横幅讨要中介费,横幅写着:“易中天,还我血汗钱!”他们此举并没能讨到中介费,最终被民警制止。
  
  开着“沃尔沃”看别墅
  
    鑫东龙房产中介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张小姐至今还清楚地记得,自己带易中天夫妇去看房的日子。“去年10月7日,易中天夫妇开着一辆沃尔沃轿车来,我一眼就认出那男的就是易中天。”随后,易中天妻子说要看别墅。当时,小张带易中天夫妇去看的别墅就在莲前路附近,那套别墅卖方叫价530万元。
  
    据鑫dl介绍,易中天是另外一家房地产中介(鑫东*)介绍过来的。鑫东鑫和鑫东龙中介是合作关系。小张说:“当时易中天一进那套别墅就很满意,他看得很仔细,前后看了一个多小时。还在现场说,要怎么装修,书房要怎么改装。”
  
    据小张说,这套房子是房东口头委托中介出售,并没有签《委托出售协议》。但是,中介还是让易中天的妻子签了《房产求购委托书》。在《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双方约定,“乙方 (中介)介绍实地看房后,无论甲方(易中天妻子)通过何种途径与出售方或其代理人私下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出售方私下成交,均视为乙方介绍,甲方应按本委托书约定的出售报价的2.5%支付中介费。”
  
  绕过中介直接买下别墅
  
    但是,当天看房现场发生了一件让中介 “不放心”的事。房东儿子的女友认出了易中天,她当场就递了一张纸条给易中天。小张看了很不放心:“我当时就担心,她给的纸条里面是联系电话。这样双方可能会绕开我们直接交易。但易中天说,‘我们不会做这样的事,只要该是你们的,我就会付给你们’。”
  
    小张说,她觉得易中天是名人,应该不至于“赖中介费”。看房后第二天,小张给易中天妻子发了一份传真,详细列出了中介费和各种税费清单,大约要收取13.8万元的费用。但两天后,易中天妻子回复中介说:“我们暂不买这栋别墅了。”
  
    在易中天夫妇表示不要这栋别墅后,中介起初并没有在意。他们想,既然易中天不要,他们介绍别的客户买这幢别墅,一样会有中介费。但是,等过几天,中介要带别的客户上门看房时,别墅的业主却告诉中介,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这引起了中介的怀疑。
  
    随后,两家中介派人前往厦门市房管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证明了他们的怀疑:别墅竟然已经被过户到易中天夫人李女士的名下了!
  
  
  
  13万中介费该不该付?
  
    今年5月底,两家中介的工作人员找到易中天夫妇,问他们要中介费。易中天夫妇答复说,只愿意给5000元中介费。但中介表示:“无法接受!”易中天夫妇认为,中介没有房主的《卖房委托书》,就无权拿中介费。但是,中介反驳说,易中天妻子签了《求购委托书》,就应该支付中介费。
  
    易中天很难联系:他的手机关机,宅电无人接听,易中天妻子李女士留在看房协议上的手机号码也成了空号。几经努力,记者前日终于通过手机短信与易中天取得了联系。针对这起中介费纠纷,易中天做出了回应。
  
    针对中介跑单的指责,易中天回短信说:“房主并没有委托这两家中介公司,也不愿意卖房。我们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主联系,经过努力才购得此房。”
  
    中介则反驳说,现在很多业主委托卖房都是口头委托、多方委托。而且,虽然中介没有 《卖房委托书》,但他们手里有易中天妻子签的 《求购委托书》,其中约定了所在房产地址。对此,易中天短信回复说:“我个人认为,此事最权威的解释应该在法庭。”
  
    两家被跑单的房产中介都表示,是否起诉,目前还在考虑中。
  
  律师说法
  
  单方委托也有法律效力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房产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也成立。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谓促成合同成立,不仅指有买卖合同成立的结果,而且应当包括促成的过程,即买卖合同双方是中介介绍认识,并进而进行谈判的。如中介不认识卖方,或卖方拒绝了中介提供服务的请求,则缺少促成的过程,中介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根据中介方的说法,他带易中天去看房时,房东家人在家,也没有拒绝中介服务,而且还向易中天递送了纸条,这可以认定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当然,中介方的这个说法还需要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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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08-7-29 21:51: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中介滚吧 滚远点~

88
发表于 2008-7-29 21:44: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黑中介活该被黑,大快人心!!

87
发表于 2008-7-29 21:37: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中介太黑,在无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就想吃13万。
  绕过中介只能说易中天的高明。我们想假如中介不是那么黑,或许还会多少有点收获的。。。。。。

86
发表于 2008-7-29 21:30: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宠我呀海角,觅呀觅知音呀~~~~~~~~~~~~~

85
发表于 2008-7-29 21:2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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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红是非多

84
发表于 2008-7-29 21:17: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关我鸟事,三撑走人!

83
发表于 2008-7-29 21:10: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合同要彰显公平,有失公平的合同完全可以法律评定无效。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是按劳取酬。
  中介所制定的交易价格的2.5%为中介费,明显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13万中介费?中介干了什么就值13万?中介应该是合法服务机构,按劳取酬这个原则还要不要?
  另外那个合同明显是不合理的,对买房一方不公平。

82
发表于 2008-7-29 21:03: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房产中介这个行业就不该存在,他们只是增加了社会成本,让这些社会蛀虫们都去死吧。易中天真是人们学好好学习的榜样,支持你!!!顶你!!!

81
发表于 2008-7-29 20:57: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此人应属无良刁民,讲三国时,听众总觉得此人不可信.

80
发表于 2008-7-29 20:50: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中介费应该和银行的手续费一样 多少万以下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多少万以上 固定收多少费用,不然太离谱了。

79
发表于 2008-7-29 20:43: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跑个腿就2.5,太好赚了吧.不说自己黑,还好意思上这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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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帮房地产中介是最无耻的生物!房价怎么起来的?这帮孙子难辞其咎!!

78
发表于 2008-7-29 20:30: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中介不但打不赢官司,还要吃上官司——损害他人名誉!
  中介无耻至极!活该!

77
发表于 2008-7-29 20:23: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只能说明中介太黑!

76
发表于 2008-7-29 20:09:00 |只看该作者

易中天逃单事件在厦门引起轩然大波

好个“劫富济贫”的中介!最烦中介,一个以坑害百姓为荣的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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