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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171”的故事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13:2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看大千世界有何等传奇,听我涂氏正式开始胡说。
  
   故事一: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ATM机狂刷卡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近日许霆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纸判决,引起轩然大波。
   故事二:2005年11月21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元人民币。黑龙江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共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官方新华社报道称,法院判处其中五名被告三年又六个月到六年有期徒刑。
   一年前,贪念顿起的许霆,会觉得自己是财神爷特别眷顾的幸运儿吧,取1000元现金才从账户上扣去1元,这ATM机慷慨大方得如此不靠谱,天上掉馅饼,却之不恭啊!可是,当他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刻一定后悔不已,“龟儿子,判得太重罗”(清华大学法学专家语)。且看广东东莞一镇长挪用公款1.1亿元才判了20年;汕头一盐政科长卢某因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罪被汕头市升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东风煤矿爆炸事件中主要责任人间接害死171条人命,最高也不过判了6年,那真是“龟儿子,判得太轻罗”!
   话说到此,有人反应极快,马上发出一连串质问: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存在官官相护?是否存在幕后交易?请看——
   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第134至第139条相关规定,安全事故责任人最高刑罚为6年。
   都傻眼了吧,两个故事中法院的判决都是依据法律条文作出的“公正”判决!
   很多人就保持沉默了,好像有什么要说,可是又不知道说什么好,不说点又觉得心里堵得慌。法官量刑没有错呀,都闭嘴,该干啥干啥去。可我不禁要问,法律是谁制订的?是人制订的。难道说制订法律时就不存在漏洞吗?171次刷卡并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此案中银行负有“引诱”责任,据说损失已由ATM机的生产厂商赔偿给银行),171条人命并造成损失4000多万元,孰轻孰重?咱们先不说17.5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键是金钱犹可追,生命还追得回来吗?我不禁还要问,既然法律没有错,那谁错了?

   《盐铁论》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这本没什么好说,从打算下手那一刻起,你就应该做好了有这一天的准备。但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对矿难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又是如此之轻呢?是因为他们之前在“重要的岗位”上做出过贡献,还是因为他们都是有权有势有头有脸的人物?
   法律到了平民百姓身上就执行得痛快淋漓,到了某些人身上就体现得匪夷所思,再想想一个东风矿难竟然从05年拖到今年才迟迟宣判,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当真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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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1 15:49: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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