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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3市民因小偷溺水见死不救被公诉,伟大的土地有伟大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08:0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年5月25日中午,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挣脱着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某等3人也跳上船去追堵。
  
  眼看无处可逃,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但游到河中央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调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闻讯而至的船民不让这3人走,民警赶来后将他们抓获。
  
  抓小偷为什么会成了杀人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什么都不做,只能说是态度消极,不会产生什么危害,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小偷周某是想逃避围殴,才发生溺水。韩某等3人理应先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3人没有去救助,周某死了,这就构成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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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案,我有几个问题想问问警察同志:
  
  1。如果不是殴打导致小偷落水,而是小偷的逃跑过程中自行落水,是否仍然构成见死不救罪?
  
  2。如果是罪犯"抢间",杀人,放火未遂时落水,是不是也要把他捞起来,让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3。水中救人是有风险的行为,如果救小偷不成自己溺水身亡,是否以后可以追评为烈士?家儿老小是否由ZF负责?
  
  4。普通市民是否有救人的义务?如果说救死扶伤是公民的义务,那么请问交不起医药费的重病患者,是否每家医院都要收治,一旦拒绝,医院就构成了见死不救罪?
  
  
  按照彭宇案推论,我们可知,如果他们救了人,按照常理来说,那就肯定是他们三个人把小偷推进了水里,所以才会去救他以弥补自己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蓄意谋杀,他们不但要赔偿小偷的一切损失(把自行车赔上可远远不够),而且还要坐牢。
  
  按照我们伟大的法官和警察的说法,无论救与不救,这几个市民必然要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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