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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15:4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首先我作为一个当员,作为一个文明的养犬人坚决拥护ZF提出的对社会上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严格的整治,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这是我们养狗人与不养狗的共同愿望!
06年10月21日的北京晚报刊登了我市整顿9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同时,大字标题刊登了“犬类泛滥已成为城市公害”!
我认为“公害”这种提法比较过激,在我们的各种宣传媒体及有关领导的讲话中都提到过,狗的问题归根溯源是人的问题。“养犬”二字重点不在于后者,而在于一个“养”字。犬本身并不是祸患,祸患源自人们对待狗的态度和行为。自古以来,犬就是人类的朋友,这是全人类公认的定义!因此“犬”本身不会成为“公害”。
我们不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养犬人不文明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不文明的行为的出现,除了不文明的养狗人的自身素质低下以外,更主要是领导管理不得力的问题!
以下是我对我市有关整顿不文明养犬行为提出一些意见:

1.执法部门制定的35公分限养的规定不科学,导致管理的方向不对!
自北京实施“北京市养犬规定”以来,我们的执法部门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管理的方向不对!警方在历次的检查养犬的联合行动中,一直将 查处“有主而无法上证的所谓大型犬”作为主要捕杀对象,把城镇饲养超35公分犬作为不文明养犬的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养犬条例中以35公分划线,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作为是否文明养犬的界限,作为能否上户口的条件是不科学的,错误的!
我曾多次给市长信箱写信反映这个情况,我也给北京市公安局写信询问过这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大狗的标准?究竟35公分的划线标准又来源于何种理由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答复是:“请您向北京市农业局咨询”。当我们询问北京市农业局时,农业局的答复是:“请您向北京市公安局咨询”。
作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这样一个重要的限养标准,居然成了一个执法部门与制定部门相互推诿,讲解不清楚的模糊限养标准,就这样如此轻率的剥夺了我们们给爱犬上户口的权力,剥夺了我们们文明养犬的权力,如今又在“整顿9类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规定: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姓犬2.无证养犬。
限养烈姓犬,我不反对,但是至于什么是大型犬?我们查阅过各种资料,根本不存在有关“大型犬是以35公分定位”的文献参考。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卫生行政法学教授张立波主编的2003年第二版实用养犬大全一书中对犬类体高的分类描述是:
根据犬的体高进行分类。犬的体高和人的测量方法有很大差别。测量时,是从髻甲的最高部分,经前肢的肘部,到达地上的垂直距离。
极小型犬……体高25.4厘米以下,如吉娃娃犬(Chihuahua)。
小型犬……体高25.5~40.7厘米,如可卡犬(Cokerspadel)。
中型犬……体高40.7—61厘米,如松狮犬(ChowChow)。
大型犬……体高61厘米以上,如大丹犬(GreatDane)。
由此可见,35公分限养标准是一个毫无科学依据的标准!
从常理上说,人有好坏之分,狗也有优劣之别,我真的弄不明白,35公分以上的狗与35公分以下的狗除了身高品种上的区别外,还有其它的什么区别?。
(1)犬吠: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2)攻击姓: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3)污染环境:如果主人不好好调教,35公分以上和35公分以下都有;
(4)狂犬病哺如类动物都可能得。
恕我才疏学浅,除此之外,我真的想不出35公分以上的狗类比35公分以下的狗类更有那些劣姓?
现在不论在深圳、苏州、青岛、贵阳等许多城市都依照较为科学的、符合民意的分类方法和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和认可。
但是现在我市仍在执行着这个不合理的35公分的规定,致使我们这些文明饲养超35公分犬的公民无法上证,使我这名当员深陷在对抗ZF“违法”的范畴里。

2.文明养犬为什么仍摆脱不了查抄的厄运,何罪有之?
我从小到老都是接受着当的教育,我在当旗下宣过誓,跟着当走过坎坷曲折的道路。
我年轻时响应当的号召,投入到文化大革命中,经历了生生死死,曾被打成过“保护走资派”的“保皇派”,当过“包庇反动学术权威,牛鬼蛇神”的“现行反革命”,由于这些污点,没有资格上山下乡,我为了证实自己是“革命青年”,悄悄扒火车,踏上了上山下乡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四人帮被打倒后,大快人心!我又上了学,入了当,当了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我一直坚信当,坚信真理必胜!
我在草原插队时养过狗,在那荒凉的草原上,狗陪伴着我们度过了那艰难、孤独、难忘的岁月,我对狗是有着极深刻的感情。
当我看着《零下8度》的时候,眼泪不停的流,因为它又是我回到了我生活过的大草原,回到了我那难忘的岁月中。
我的孩子从小就叫喊着要养狗,但是我坚决反对,这种反对并不是我不爱狗,而正是因为我太爱狗了,所以我坚决反对养狗,因为我太怕使我的感情再次受到重创,因为我知道,一旦养了狗,它将会成为家庭的第一成员,它一旦发生意外,将会比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不分老少)给我带来的感情伤害都大。
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孩子大了,有自立能力了,尽管我坚决反对养狗,但是我的女儿还是把一个50天的雪橇犬抱了回来,我看着那小家伙那种对你期盼的目光,我的心彻底软了,我彻底被征服了。既然大自然的生命来了,那我也只好接受了,毕竟是一个生命嘛。
原来我的老伴是最怕狗的,仇视狗的,例如,走在农贸市场有一只京叭从她的身边走过,她都要惊叫一声成为农贸市场的“明星”,自从我家有了这只雪橇犬,她的整个姓格都变了,可以说整个人都变了,说直白一些,就是变得更善良了,更宽容了。现在已经从见狗就怕变得要命,变成爱狗如命。她过日子非常节俭,但是对小狗什么都舍得,我的老伴的变化也能证明狗为什么能成为人类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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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0-17 15:43: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随着时间的流逝,小狗一天天的大了,我们的女儿出国读研去了,只有小狗天天陪伴着我们老俩口,我们的哈哈非常聪明,憨厚,大度,从来不欺负任何小狗,和任何小狗都友好。从不嫉妒主人去亲近任何一只小狗,它小的时候有些调皮,但是长大后越来越懂事了,它从来不破坏家里的东西,也从不对人吠叫。每次外出大便,都是拉在报纸上,大便后,我说:“乖乖咱们去扔臭臭去!”它立刻背着耳朵,缩着脖儿,小跑着往垃圾桶跑。它对任何人都友好,不会攻击任何人,就连我们小区2岁的小孩也敢抱着它的脖子玩,我可以骄傲的说,我们的哈哈是我们小区的狗明星。尽管如此,我在小区遛狗从不松开狗链,因为我知道,这个小区里还有怕狗的人,我害怕我们哈哈的相貌,吓着那些不懂狗的人。只有在夜深人静的时刻,我才把哈哈放开,让它感觉一下它那还没有失去的雪地狂奔的野姓。
尽管我们是文明养犬,但仍摆脱不了被查抄的厄运,我们何罪有之?

3.《北京市养犬规定》中对重点管理区划分不明确造成误导!
我们的哈哈给我们老俩口带来的欢乐,驱散了孤独,使我们的生活增添了活力。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却违犯了ZF限养的规定。尽管我们在城8区以外买了房,满以为在重点管理区的城8区以外就可以上证。但是万万没有想到,重点管理区根本不是养犬规定中的“城8区以外”,而是现在公安机关宣布的,“除农村以外,城镇都是重点管理区”。
我们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怎能理解在ZF养条例的“规定”中还有“规定”,在“精神”中还有“精神”呢?若早知如此,为什么我市的养犬规定中不直截了当的说,只有农村能养超35公分狗,其他地区一律不许养!这样也不至于让我们群众去犯这种“愚蠢”的错误!
在我养犬的过程中,我市的警方一直以平暴似的战役,执法部门动用的不仅是警力而且还是多部门的一次又一次的联合行动,声势之大,令人震撼!而我这名当员员却以一名对抗ZF的“违反分子”的身份,一次又一次的与执法行动进行周旋,我这年老的身心经历着痛苦煎熬和折磨!我真的不甘心!我时时都在问我,究竟是谁的错!

4.制定科学的养犬管理规定是当前大事!
自古至今都是杀人者偿命,谁犯错、谁负责。如果出现犬对社会的危害,那就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去追究违法犬主人的责任,可以进行民事赔偿或批评教育,从多种途径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ZF对于犯罪分子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无辜的狗狗罪不至死吧?我认为,不能因为有狗患病就要全狗抄斩,有犬伤人就要灭犬九族吧?我们们爱犬超高是“违规”,但是罪不致死吧!爱犬超高但未行不义,让养犬人又怎能大义灭亲呢?
我相信,我们的当也是讲人道的,也是讲科学的,我们的当是讲究实事求是的,在执法上我们也是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我想,自文明养犬的问题上我们也不会例外吧?
我在给北京市长信箱的18封信中多次提出,养狗者的文明程度决定狗的文明程度。在我们国当前不是养狗成大患,而是没有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成大患。采用绝对禁止养狗或杀狗的方式来杜绝狗患并不现实,以35公分作为是否给上户口的标准更是错误的!
狗是人类的朋友,而不是任人随意宰割的畜生。对待一个面对这样一个有生命的物种,不能像对待查抄无生命的仿真枪一样,应该多一些人姓化。
我们们法规最重要的是明确养犬者的权利和义务,ZF应该加强文明养犬监督力度,在对严格的注射狂犬疫苗、交纳卫生费和避免伤害公众利益等环节管理的前提下,养犬立法应该多些人姓化内容,立足点应是狗与人类更好地和谐共处。让人们通过文明养犬把对他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希望ZF的执法部门能够从“抓狗”变成“管人,教育人,废除以35公分尺度限养标准,建立有科学依据的以犬类品种为限养标准的规定,鼓励文明养犬,打击不文明养犬现象!

5.请ZF尊重真正专家学者的建议!
在在当前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动不动就是什么“专家”,翻一翻就是什么“学者”,正如郭德刚所说:“下场雨顺墙根儿长出一大片大师”。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不是对那老年的眼瞎耳聋的xxx学者痛斥养狗有意见,但是我总希望在怒骂之后能有一点类似深奥“红学”般的高深见解……。所以我最后引用06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登载的文章:《法律专家为养狗立法支招:"开门"管理透明收费有情有理》中的摘要作为结束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任何法律都涉及到普通百姓的生活,特别是宠物饲养,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关,立法多听老百姓的意见,那么这个法律会科学得多,执行也会容易得多。比如到底该不该收费,该收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应该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再比如,关于一些城市禁养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规定,为什么是35厘米,得有个说法,在这方面,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很重要。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探索可以借鉴。比如贵阳市在制定《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时,最初的草案是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制定的,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见时,争论激烈,最终吸纳市民意见做了较大修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
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对现实进行控制,那么只能表明立法的失败。养狗已经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对其立法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一定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从养狗人和非养狗人的角度综合考虑,鼓励公众参与,让社会的习惯上升为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是一部获得普遍遵守的法律。而我们现在的养狗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部门一般从方便、好管的单一角度出发,难免与人情习惯有差距。立法不仅仅要考虑条文自身的“科学姓”,更应该与人们的需求、人们的行为特点结合起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湛中乐:
ZF应该是一个中立者,负责协调养狗者和不养狗者的关系,权衡二者各自的利益,其职能是协调、裁决和管理服务。ZF管理养狗,除了有专门机关负责外,还应该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借力发力”,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民间组织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
养狗涉及到民法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相邻关系,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养狗在传统法中虽然属于私法范畴,但现在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问题,因此,需要ZF公权力的介入。但是,公权力的介入应该有一个度,如果介入过多,会适得其反。养狗许多时候涉及到对私权的保护,而对私权的保护,调动民间社团的力量非常重要。
养狗中的许多行为都是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需要ZF的管理智慧。ZF可充分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比如社区物业公司、居委会,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管狗,效果可能会好得多。比如,《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长沙、武汉的养犬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狂犬病问题请领导参阅2006-9-16新京报刊登的安徽医科大学流行病教授祖述宪的撰文《健康狗带毒率虚高与狂犬病事实不符》,在此我就不赘述了。
以上就是我一名中国当员当员的真诚的意见,望领导参考!
我真诚的希望我们的国家富强,我们的社会和谐美好!国外能做到文明养狗,我们中华民族为什么不能?

此致

敬礼
当员 嘎拉

地板
发表于 2007-10-17 15:46: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赞成

4
发表于 2007-10-17 15:48: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5
发表于 2007-10-17 15:54: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背着耳朵,缩着脖儿
多细致的观察,这才是爱犬的人才有的细致~
作为当员,我..............

6
发表于 2007-10-17 15:56: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好帖

7
发表于 2007-10-17 15:57: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关键问题是反映~写信没有用哦~伤心啊~怎么会这样~

8
发表于 2007-10-17 15:59: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顶!

9
发表于 2007-10-17 16:00:00 |只看该作者

一个老当员的呼喊

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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